為了規範意昂3娱乐(以下簡稱“學院”)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行為,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和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上海市勞動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學院的實際💂⛳️,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學院與教職工一方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協商,是指教職工一方與學院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合同🚊,是指教職工一方與學院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教職工一方與學院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產生各自的協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協商代表具體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每方協商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學院一方的協商代表不得多於教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
教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學院工會選派,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工會主要負責人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首席代表。其中至少應當選派一名女職工代表。學院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理事長指派🪒,首席代表由理事長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員擔任。學院協商代表與工會協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條 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搜集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三)聽取本方人員的意見🏌🏿♀️,回答本方人員的詢問🫣;
(四)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體協商職責。
第五條 協商代表在工作時間內參加集體協商☆,以及在履職期限內利用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從事搜集與集體協商有關資料等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及各項福利不受影響。
第六條 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學院的商業秘密🫘🌂;
(三)遵守集體協商雙方約定的紀律,不散布協商過程中不宜外傳的信息。
第七條 學院與教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的事項
(一)學院應當就職工工資水平、工資調整機製與教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
(二)教職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職工利益的事項要求學院與其進行集體協商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對方以書面形式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建議。另一方在收到集體協商建議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給予書面答復,拒絕集體協商的👨🏿🎨,應當有正當的理由。
第九條 集體協商雙方在正式協商前應當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自雙方同意集體協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產生協商代表,並書面告知對方⬛️;
(二)協商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
(三)搜集與本次集體協商議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聽取各有關方面對本次集體協商的意見和建議;
(五)了解與集體協商議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六)草擬集體協商議題的解決方案;
(七)其他需要準備的工作。
第十條 集體協商會議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協商議題的一方應當就議題的具體內容以及解決方案作出說明🔼。
集體協商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協商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協商雙方可以就與協商議題相關的事項,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說明👨🎓。
第十一條 在進行集體協商期間🍣,學院及其教職工應當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響教學秩序或者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以簽訂集體合同為目的的集體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經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作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教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應當就集體協商的情況和集體合同草案的內容向教職工代表大會作出說明。
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代表出席,並經與會的半數以上代表同意🥭,方獲通過🧑🦳。
第十三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教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將討論通過的情況書面告知學院一方🧜🏽♂️。學院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負責將集體合同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學院報送集體合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署的集體合同文本;
(二)協商雙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況;
(三)集體協商過程的情況說明;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情況的報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生效的集體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由工會以適當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職工一方與學院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均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為了規範意昂3娱乐(以下簡稱“學院”)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行為🧝🏿♀️,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和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上海市勞動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學院的實際🫷🏿✋🏻,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學院與教職工一方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協商,是指教職工一方與學院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合同,是指教職工一方與學院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教職工一方與學院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產生各自的協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協商代表具體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每方協商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學院一方的協商代表不得多於教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
教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學院工會選派🚅,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工會主要負責人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首席代表🤚🏽。其中至少應當選派一名女職工代表🦈🍍。學院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理事長指派,首席代表由理事長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員擔任🔰。學院協商代表與工會協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條 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搜集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三)聽取本方人員的意見🏌🏼,回答本方人員的詢問;
(四)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體協商職責。
第五條 協商代表在工作時間內參加集體協商,以及在履職期限內利用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從事搜集與集體協商有關資料等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及各項福利不受影響。
第六條 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學院的商業秘密;
(三)遵守集體協商雙方約定的紀律😪,不散布協商過程中不宜外傳的信息🚶🏻♀️。
第七條 學院與教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的事項
(一)學院應當就職工工資水平、工資調整機製與教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
(二)教職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職工利益的事項要求學院與其進行集體協商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對方以書面形式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建議。另一方在收到集體協商建議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給予書面答復🚶♀️🐲,拒絕集體協商的,應當有正當的理由🚮。
第九條 集體協商雙方在正式協商前應當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自雙方同意集體協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產生協商代表♟,並書面告知對方;
(二)協商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
(三)搜集與本次集體協商議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聽取各有關方面對本次集體協商的意見和建議;
(五)了解與集體協商議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六)草擬集體協商議題的解決方案;
(七)其他需要準備的工作。
第十條 集體協商會議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協商議題的一方應當就議題的具體內容以及解決方案作出說明。
集體協商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協商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協商雙方可以就與協商議題相關的事項,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說明🌇。
第十一條 在進行集體協商期間🏃♂️➡️,學院及其教職工應當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響教學秩序或者社會穩定的行為𓀀。
第十二條 以簽訂集體合同為目的的集體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經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作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教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應當就集體協商的情況和集體合同草案的內容向教職工代表大會作出說明🀄️。
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代表出席,並經與會的半數以上代表同意,方獲通過。
第十三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教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將討論通過的情況書面告知學院一方。學院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負責將集體合同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學院報送集體合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署的集體合同文本💂🏼♀️🥕;
(二)協商雙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況;
(三)集體協商過程的情況說明;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情況的報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生效的集體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由工會以適當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職工一方與學院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均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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