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校內申訴製度,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向學校提起的申訴。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高職)學生。
第四條 學生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堅持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1.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2.學校對學生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的決定🫄。
第六條 受理申訴的機構是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黨政辦主任、黨委學工部(處)部長、教務處處長、法律顧問和申訴人所在院系的教師、學生代表組成🎈,組成人數一般為五人或七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委員中的校領導擔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由學生申訴委員會主任確定。
第七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申訴申請表》(《申訴申請表》可從學校官網黨委學工部(處)網站下載),並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復印件)及相關證據。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聯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對於申訴材料不齊備的,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訴📫。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核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九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核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一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製定的規章製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投訴。
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決定受理申訴後,召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該申訴🖲👍🏿,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申訴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三條 處理申訴中🚎,申訴委員會應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第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不當的,送交有關職能部門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校內布告欄公告等。
第十六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相應廢止。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生申訴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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